理由一:我国早期刑法的建立基于苏联刑法,但自2003年以后,刑法学界与德日之间交流增多。众多如“客观规则理论”、“注意义务违反论”等主要刑法理论都来源于德日刑法。其中,德国刑法建立在德国哲学的体系之上,在我国并没有德国哲学的土壤,强搬德国刑法可能造成“水土不服”,而虽然日本刑法本身借鉴了德国刑法,但是日本作为东亚文化国家,对我国而言其刑事法律制度具有更多可借鉴之处。 理由二:从立法模式而言,日本具有精细化的刑事法律制度法典,既包括日本刑法本身,同时还存在着大量的单行法,事无巨细的规范着个体生活的方方面面,将刑法的社会效果通过立法辐射至社会整合本身,实现良好的秩序化社会。 理由三:从制度层面而言,虽然同为大陆法系国家,日本目前正在积极探求“陪审团制度”、“判例制度”与传统制度相结合,通过此种手段缓和社会矛盾、保证刑事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目的性。 理由四:从刑事执行层面而言,日本对于犯罪人的分类管理制度以及累进制度已经实现了从规范到实践的贯彻执行,我国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但是相对较为粗糙。而对于少年犯以及女犯的处遇矫正上,日本基本实现了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为主旨的矫正模式。对于如何消除、降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日本有诸多直接借鉴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