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研究资源,促进学科发展,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以社会学视角研究检察制度及检察权的运行,为检察工作提供智力支持,我们申请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成立检察社会学研究中心。 一、检察社会学研究中心成立的必要性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发生了重大的社会变革,法律制度必然要适应这种变革作相应的调整,检察制度及检察权运行方式也应随之作出调整。 1.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检法两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更多强调的是配合,强调的是如何有效打击犯罪,在案件产生争议时,公诉机关往往会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向法院施加压力,要求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出了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强调了庭审在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一改革方向对原有公诉理念的更新及相应制度的调整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确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推行、诉讼平等的逐渐强化对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将提出更高的要求;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检察官个体责任的强化也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提升证据质量形成倒逼之势。在共同承担控诉职能的过程中,“侦诉一体化”将成为侦诉关系的不二选择,而“检察引导侦查”将是检警关系重构的重要实现路径。 2.应对检察改革的需要 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地方法院检察院人才物统一管理这四项改革是我国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按照中央要求,2014年6月第一批7个省(区、市),2015年6月第二批11个省(区、市)已经开始了四项改革的试点工作。2015年12月,中央要求,剩下的省份不再分批,与第二批一起推行试点工作,并要求2017年全部改革到位。目前,我省的司法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也是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在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司法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 根据中央部署,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检察官员额数量为检察机关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9%以内;检察辅助人员数量为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46%左右;司法行政人员数量为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15%以内。 这次改革涉及面广,对检察机关的权力运行机制和检察人员利益调整的深度前所未有。以社会学的视角,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检察改革中涉及到的组织机构、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等问题,有利于发现改革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3.适应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的需要 十八届六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由省(市)人大产生监察委,监察委与纪委合署办公。监察委的成立是我国借鉴古今中外监察制度的创举,将现有的监督机构全部纳入监察委以形成统一、集中、权威、高效的监察机构。 监察委成立后,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将转隶新成立的监察委。这一重大变革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职务犯罪预防权剥离出去,无疑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还会涉及到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如何定位、职能如何重新划分直接影响检察制度、检察权的运行方式以及检察机关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调整。 二、检察社会学研究中心成立的可行性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成立检察社会学研究中心,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1.检察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的研究一直处于各个学科的边缘。但是,随着各个学科研究的深入,势必造成这一领域的研究越来越远离各门学科的中心。被边缘化以后,如果没有通过形成自己的中心而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就有可能使这一领域成为学科研究的盲区,显然不利于社会科学的整体发展。因此,学科研究的纵深发展,使检察学研究对象与领域的独立成为可能,这也要求检察学不得不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 我国检察机关的特殊位置也决定了检察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对检察制度与理论的研究,西方国家一般是在刑事诉讼法学中加以研究的,刑事诉讼法学这门学科也基本涵盖了检察制度与相关理论应当研究的领域,没有多大的必要单独设立一门学科。而在我国的人民大会制度下,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是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也不从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其广泛的法律监督权,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西方国家所没有遇到的。这些问题既涉及到法学,还涉及到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随着学科的发展,相关学科对检察制度和理论的研究已很难起到指导检察机关更好发展的作用。将检察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运用多学科的知识进行研究,为检察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已成必然。 2.检察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 检察学的核心范畴是检察监督,其目的在于研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的内在规律,以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因此,检察学研究的材料直接来源于实践,同时又以检察实践为研究的导向,这与纯粹的学术研究有显著区别。基于此,检察学的研究必须关注我国的司法实践需求,注意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既不能空谈理论,也不能不加甄别外地机械照搬国外的检察制度。 3.检察学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学科 检察学是研究检察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是总结和升华检察实践并用以指导检察工作的理论体系,是一个交叉性、综合性和实务性的新兴学科。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与法院的审判权并列的,同时独立于行政权。为什么要在国家权力中分出一种法律监督权,这是政治学研究的对象之一,检察学必然与政治学发生联系。检察监督在对象上又是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其监督必须依法进行,因此检察学也必然与法学密切相关。而且在法学当中,检察学不仅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而且还涉及到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监狱学等其他部门法学。此外,由于具体执行法律监督的是个体检察官,这些生活在具体社会中的个体,他们不能不受所在社会的影响,检察学研究又不能不与社会学、心理学等发生联系。 检察社会学通过对检察制度、检察活动的社会学研究,更加深刻、全面地揭示党、国家和社会对检察工作的要求,揭示检察活动的社会动因和客观规律,从而更好地指导检察实践,改革检察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