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满足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现状的前提下,也越来越注重生活质量,但是人们却对他们生存的环境状态感到担忧,原因在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环境受到破坏的情形日益严峻。尽管国内外刑法对环境犯罪都有所规定,但实践中侵害环境的犯罪还是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权,在此背景下,环境犯罪日益受到重视。因此,通过研究国内外环境刑法研究的现状,以取长补短,从而达到更好地规制我国实践中出现的环境犯罪行为。然而,我国环境刑法的研究还是落后的,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加大对环境刑法的研究。 目前,对环境犯罪行为我国理论上主要是从环境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方面进行研究,分别对环境犯罪的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进行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成果。但是,通过理论研究发现环境犯罪也存在一定问题,如果我国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限定为行为犯与结果犯,不包括危险犯,对此有学者建议应在环境犯罪行为中成立故意危险犯与过失危险犯。有学者认为鉴于环境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建议对于环境犯罪行为与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借鉴日本刑法理论中的“疫学的因果关系”来对实践发生的环境犯罪行为进行认定。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立法过宽,而实践中的环境犯罪行为却十分严重的现象,建议对环境犯罪行为也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达到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人类发展必然要对其赖以的生存基础的生态环境进行开发和利用,由此就会存在生态生存基础与人类发展进步之间的矛盾,如何将这个矛盾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就需要法律来规范。然而,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仅仅利用行政、经济、民事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这个矛盾显然是力不从心,因此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行为做出了明文规定,以期以刑法规范来遏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也日益严重与多样化,而且对这些新型的环境危害行为如何处罚,以及对刑法已规定的环境犯罪行为存在的问题,都需要进行研究以解决实践中面临的难题。因此,成立环境刑法研究中心,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研究,不仅能够丰富环境刑法理论,同时也能够对实践部门进行理论指导,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理论意义 理论研究是基础,由于立法具有稳定性、滞后性,法律经制定公布实施后,不能朝令夕改,但是对于社会又是发展的,并且经济发展相当迅速,面对发展的迅猛势头,如果不把理论研究跟上,立法又具有稳定性,显然立法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必然出现立法滞后于经济发展迅速而无法处断之间的矛盾。设立公司环境刑法研究中心,能够以公司为平台,整合专业人员优势对环境刑法进行全面的研究,能够及时发现我国刑法关于环境刑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不足,并通过研究对我国环境刑法犯罪行为提供立法建议,及时弥补立法的缺陷。 2.实践意义 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发展才能为社会其他方面提供保障,目前,我省正在构建中原经济区的宏伟蓝图,无论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无疑都是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与开发,而其中很大一部分自然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一旦受到破坏就无法修复。设立环境刑法研究中心的目的,是通过对实践中出现的环境犯罪行为的研究,最终为我省、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环境犯罪行为提供对策与可行性措施。并通过对打击环境犯罪行为,为我省、我国经济和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