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学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以前者为例说明。 一、理论价值 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关于被害人行为的研究还非常缺乏和粗疏,而犯罪学研究注意到,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被害人行为需要在刑法理论研究中进行学理性解释和填补,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意义: 首先,对涉及被害人同意、自陷风险和被害人过错等情形的案件,常因刑法规范的缺失、不明或适用僵化而陷入困境,导致刑法规范和实践理性经常因其简单生硬而受到质疑,社会对法制与法治的信心下降。出现在诸如义愤杀人等情形下社会与司法情绪对立的恶性效果,因此,利用刑法理论的指导和解释功能来推进被害人学,尤其是被害人行为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其次,关于被害人行为的作用机制、体系地位、行为类型和理论依据等,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等国家具有长期的研究历史和丰硕的研究理论成果,而在我国在四要件阶层体系下,并没有发展出如此丰富的理论成果,如何利用和借鉴上述成果,也需要刑法理论的相关研究作出回答。 因此,被害人行为的相关研究具有对刑法基础理论和理念的研究价值,可以促进我们对刑事理论中的基本范畴和原理的新思考。比如对于犯罪犯罪论体系的结构、形式化与实质化的问题;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从抽象化的、客观化的角度到具体化的、个体化的探究性理解;对犯罪主观方面的深入认识,对罪责理论的重新认识与重视,对刑罚与量刑理论的结构性探讨,以及对刑罚理论、刑罚执行方式与社会保安处分的关系的重新认识等。可以说,被害人行为理论的研究从一个新的视角,对原有的犯罪与刑罚理论产生了一种内外的震荡,使得犯罪理论研究呈现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二、实践价值 在对涉及被害人行为的相关情节的适用中,因为缺乏统一的认识导致司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失当,司法适用标准不一导致法判决结果上的混乱,司法公信力下降。特别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多发的“诈骗”类案件和家庭暴力“以暴制暴”的处理,不仅难以做到以法理服人,更可能激发社会上及当事人之间的连环负面反应,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需要进行被害人学的相关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