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本研究中心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1.美国刑法司法制度的特殊性与可借鉴性 由于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供体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苏俄刑法理论,另一个是大陆法系,主要是德国、日本刑法理论。对于英美刑法理论,学者关注相对较少。事实上,以司法革新和注重实践为鲜明特色的美国刑法在世界范围内都有着较为广泛的影响,尤其是在世界“趋同化”的今天,不同法系、不同学派互相影响、彼此渗透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和趋势。相对于抽象思辨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基于美国刑法独特的历史传统和司法体制,其理论的形成更多是对浩如烟海的司法判例进行总结,而形成具有普遍性的判例规则,因而具有更强的实践性。这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更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欠缺的和需要弥补的。 2.解决国际司法协助等法律问题的制度性障碍 在我国的反腐败工作成效显著的同时,我国携款外逃频繁发生。为应对这一严峻形势, 2010年10月,由中央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单位组成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通过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加强国际反腐败执法合作等方式压缩外逃官员的生存空间,推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全面展开。在取得这一成绩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实务和理论工作者认识到横亘在我国与外国司法协作之间的制度性壁垒成为拓展追赃追讨途径,构筑长效机制的主要阻碍。国际上有较为通行的“双重犯罪标准”“政治犯不引渡”和“依条约引渡”等一系列引渡原则,其中既涉及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还有司法协作上的要求。因此对我国外逃官员主要逃亡地,即美国的法律、司法制度进行充分研究是解决制度性障碍,建立司法协作的前提和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