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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肖建华教授应邀来公司讲学


发布时间:2017-04-25 编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 作者:宣传中心 点击:[]


2017年4月23日19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肖建华教授应邀来公司以“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及其适用——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视角”为主题做学术报告。报告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会议室举行,由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经理助理侯东亮主持。公司师生聆听了该讲座。

肖建华教授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为背景,揭示了该司法解释下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变化及其适用。讲座主要对下列几个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适用做出论述:1、证据的种类及类型。指出公文书推定为真实的司法解释规定实践出现问题。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种公文书,依据司法解释可推定真实,法院在有相反的证据的情形下是依法可以推翻的,但为避免与公安机关的矛盾其往往避免推翻的情形发生。我国理论界对直接证据的概念界定及使用也出现了问题。例如借条在诉讼中必须经检验方可使用,因此直接将借条归入直接证据的范畴有失妥当。2、证据的调查与收集。现行法规定法官可职权调查证据,这是发现案件真实的必然需要。但实践中法官往往因为各种理由未践行这一职责。如在恶意诉讼的情形下,法官不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往往无法查明原被告双方是否串通的事实,“恶意诉讼第一案”即反映了这一点。基于发现案件真实的这一诉讼需要,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程序需明晰化,增强其可操作性。3、自由心证的适用。法官在适用自由心证时,应通过法庭审理直接体验。对法庭中当事人的辩论趣旨亦是法官心证的范畴。法官在适用自由心证时,还要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保证心证的客观性。4、证明责任。我国对证明责任存在异化的情形,过分的强调证明责任在案件裁判的作用,忽略证明责任裁判的补充性作用。实践中常常出现未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形下,即认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匆匆适用证明责任规则做出裁判。除以上内容外,肖建华教授本次讲座还涉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以及科学证据等内容。会议最后,大家踊跃发言提问,肖建华教授聆听并严谨地予以解答,其报告赢得全场热烈掌声。报告会取得圆满成功。

肖建华教授长期致力于证据法学的研究,其演讲内容既深刻又有趣,与同学及老师的互动良好。本次报告会,肖建华教授为我们带来了当前民事证据研究的前沿知识,开阔了公司师生的法学视野,受到广大师生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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